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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定市特种设备报检制度,保定锅炉报检,保定市起重机械报检,压力表安全阀报检

发布:2019-09-04 23:20,更新:2010-01-01 00: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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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未改正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:
  (一)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,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,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;
  (二)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,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;
  (三)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,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、安全保护装置、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、检修,并作出记录的;
  (四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,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;
  (五)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;
  (六)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,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、消除事故隐患,继续投入使用的;
  (七)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;
  (八)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,对电梯进行清洁、润滑、调整和检查的;
  (九)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(介)质处理的;
  (十)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,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。
  就条例本身而言,对于使用单位,首先是“限期整改”,逾期未改才会谈及“行政处罚”,所以目前你暂时还不用担心遭受行政处罚的问题。

  如果存在应当检验而不检验的,罚款法定幅度为1万元至10万元

  我司将严格按照各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的检验周期,完成提醒、报检、送检等相关工作,保证企业稳定、顺畅的生产经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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